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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8-02-12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共享自行车规范管理,根据《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鼓励共享自行车规范、协调发展,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满足短距离出行需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承租人骑行行为,引导共享自行车规范、有序管理,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治理交通拥堵,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定位,总量调控

  共享自行车作为慢行系统组成部分,以便利公众短距离出行为功能定位。共享自行车发展规模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和城市空间、道路资源、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根据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以及停放秩序状况实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按照市统一政策,本区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

  (二)政府监管,企业主责

  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对共享自行车的规范服务、秩序管理进行监管;运营企业承担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企业和承租人均应承担各自的规范停放责任。

  (三)部门联动,属地管理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加强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共同促进共享自行车在本区的规范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负责对本地区共享自行车的规范管理进行属地监管。

  (四)以整促管,规范有序

  以后端执法促前端管理,针对共享自行车运营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督促企业强化管理,维护城市秩序。

  三、组织领导

  区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本区共享自行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本区共享自行车违法占道等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执法检查,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共享自行车规范管理,参与专项治理;按照“属地监管、企业主责、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落实本地区共享自行车规范管理,开展专项治理。各相关部门、各街镇要明确主管领导、主责科室及联络员,与区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沟通联络,开展情况会商,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治理实效。

  四、职责分工

  (一)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委)

  负责本区共享自行车规范管理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组织执行市级政策文件和标准;组织制定本区自行车停放规划,协调推进公共场所停放区设置;明确自行车停放区域,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制定负面清单;组织运营企业按规定进行报备,签订管理承诺书,加强指导、监督,适时组织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企业整改;对出现有关突出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街镇进行整治;推动完善技防措施;推进慢行系统治理。

  (二)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负责依法对共享自行车影响市容市貌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牵头开展全区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盲道等无障碍设施,无序停放等突出问题的治理整顿行动;配合区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镇做好联合执法、联合约谈。

  (三)海淀交通支队

  负责依法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区相关部门及属地街镇做好联合执法、联合约谈。

  (四)公安海淀分局

  负责对侵占、盗窃、故意损毁共享自行车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海淀分局

  负责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对企业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规划海淀分局

  负责慢行系统、配建自行车停放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慢行系统、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的编制。

  (七)区城市服务管理指挥中心

  负责配合专项治理,做好问题点位摸排,并将问题线索传送相关部门、各街镇。

  (八)区文明办

  负责市民遵法守纪、遵章守秩的宣传引导工作,倡导群众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九)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共享自行车运营服务价格监管;在建设慢行系统方面提供政府投资保障。

  (十)区财政局

  负责为共享自行车规范管理、专项治理和停放区规划设置以及停放设施、慢行系统建设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十一)区政府法制办

  对各相关职能部门法定职责以及共享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中相关法定程序提供指导支撑。

  (十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共享自行车属地规范管理、专项治理;统筹规划本地区非机动车停放,设立停放区域和禁停区域,推进公共区域停放区设置,建设、维护停放设施;协调社区、单位内部停放区设置,引导进场停放;推进辖区慢行系统治理;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对违反停放规划和管理规定、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的共享自行车及共享电单车违规运营等问题进行巡查监管、约谈运营企业,必要时进行应急处置;对存在问题不按要求整改的,组织联合执法,进行清理整治;动员地区单位、社区等力量多方共治;开展规范管理宣传引导。

  (十三)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

  按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坚持科学功能定位,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服务,切实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主动向区交通委报备,签订管理承诺书并全面履行承诺;根据本区统筹规划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自有或租用场地,满足车辆周转和维修要求;定期检测车辆,及时退出、回收不符合质量标准车辆;健全车辆运营调度和维护管理机制,配足专业运维管理团队,线上、线下服务到位;做好车辆运营、调度和停放秩序管理等工作,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供共享信息数据,完善技防物防设施;对用户实名制注册,保证网络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签订服务协议,提示安全事项;建立服务投诉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接受政府监督;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企业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在手机APP中标注相关信息,明确停放规则及禁停区域,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办法,实行信用评价。

  五、机制措施

  (一)准入退出机制

  1.运营准入

  企业在本区投放、运营共享自行车,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定,经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后,向区交通委进行报备;报备后,区交通委通知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对未报备擅自投放、运营车辆的,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将采取终止投放运营措施。

  2.运营退出

  企业退出运营前应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区相关部门对不履行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和规范管理要求、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不按要求整改的责令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运营。

  3.总量调控

  企业暂停在本区新增投放共享自行车;区交通委根据本区容纳量对区域数量进行调控,结合企业车辆管理和停放秩序情况动态调控其投放数量和节奏。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企业,责令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运营。

  责任单位:工商海淀分局、区交通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海淀交通支队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企业

  (二)企业承诺机制

  企业在本区投放、运营共享自行车,应按区交通委要求签订承诺书,就规范管理有关事项向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镇作出承诺,如有违反,立即整改,接受政府监督、管理、处罚、处置,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对车辆停放秩序等未按照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镇要求落实的,接受清理处置、限制投放等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单位:运营企业,区交通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海淀交通支队、工商海淀分局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诚信管理机制

  运营企业应规范承租人行为,建立健全承租人使用车辆用户注册登记、协议约定和信用评价奖惩制度,对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采取限制使用车辆等措施。企业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将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区交通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各街镇按照本市要求对运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管理等情况进行诚信考核。

  责任单位:运营企业,工商海淀分局、区交通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沟通机制

  区交通委牵头,建立与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区级对接机制;各街镇牵头,建立与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属地对接机制,及时沟通会商、协调解决、指导督促共享自行车运营中存在问题。对重点难点和反复出现的问题,由区交通委、区城管执法局、海淀交通支队等部门单独或者联合约谈运营企业;各街镇结合实际,会同属地相关部门适时约谈运营企业,明确具体整改要求督促落实。

  责任单位:区交通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海淀交通支队、工商海淀分局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企业

  (五)问题治理机制

  坚持属地街镇整治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执法主体责任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由各街镇牵头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集中清理工作;区城市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做好问题点位的摸排,将问题线索传送区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镇;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海淀交通支队等执法部门依法定职责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治理整顿共享自行车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乱停放影响秩序、安全,以及不按规定投放等问题。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海淀交通支队、区城市服务管理指挥中心、区交通委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协同规范管理

  各街镇通过组织属地城市运行等方面力量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自行车问题清理整治和应急处置,协助维护自行车停放秩序。协调、引导社会单位与运营企业协作,推进“门前三包”区域和社区园区校园单位内部的共享自行车规范管理,共建共享、共治共管,维护城市环境。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企业

  (七)统筹停放规划

  1.编制停放区规划

  区交通委会同各街镇,委托专业公司,依据《北京市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试行)》,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区设置规划,经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后实施。新建项目、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规划配套充足的自行车停放区。

  2.设定禁止集中投放区域

  复兴路、中关村南大街、中关村大街、中关村北大街、玉泉山周边(东至厢红旗路、西至西五环路、南至玉泉山路、北至北五环路,以及北坞村路沿线)、中关村西区(东至中关村大街、西至苏州街、南至海淀南路、北至北四环)、万柳地区(东至万泉河路、西至蓝靛厂北路、南至长春桥路、北至巴沟路)、万寿路甲15号院周边(东至万寿路、西至西翠路、南至玉渊潭南路、北至朱各庄路),其他禁止集中投放区域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设。

  3.明确禁止停放区域

  严禁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严禁占用车行道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客流、车流出入口的集散安全;严禁在盲道及盲道两侧0.25米范围内停放;严禁在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及其两侧20米范围内停放;严禁在隧道出入口50米范围内停放;严禁在医院、学校、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等人流密集区域出入口的两侧30米范围内停放;不得影响沿街单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得将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法律法规禁止停放的其他区域。

  责任单位:区交通委、区城管执法监察局、海淀交通支队、规划海淀分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企业

  (八)完善停放设施

  依据本区公共区域非机动车停放区设置规划,区交通委委托专业公司组织实施停放区的初次施划;各街镇每年组织实施属地停放区的复划工作。各街镇结合实际,可在有条件的区域设置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做好属地公共区域自行车存车架、停车引导标志标识的设置、维护工作;协调推进本地区各社区、社会单位内部停放区的设置、施划工作。区交通委、各街镇委托专业公司在适当的区域开展电子围栏等技防技术应用,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共享自行车的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区交通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改善骑行环境

  规划设置相对独立的自行车道,保障非机动车路权;推进慢行系统治理,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合理设置路侧机动车停车位;依法查处、综合治理占用自行车道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区交通委、规划海淀分局、海淀交通支队、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部门、各街镇和运营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开展共享自行车规范管理活动,引导市民文明骑行、规范使用、规范停放,营造多方共治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区交通委、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运营企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